發布:2018-12-20 11:13:19 閱讀:次
蓋發票章是否還有其他特殊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因此,電子發票上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章,不管是彩色打印還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開票單位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這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有點小差異。
3、根據《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的要求,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制章,相應修改為各?。▍^、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注: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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